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71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翔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美珠 相對人即債務人效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三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捌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本件聲請關於系爭支票(票號:TY0000000至TY0000000)五紙之請求部份,其發票日尚未屆期,聲請人尚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另查聲請人請求之貨款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捌仟柒佰柒拾捌元部分,關於其逾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此部份聲請於法不合,亦一併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秀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