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4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47號原告 劉嘉國 即耕心企業社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並補正被告名稱及所在地、被告代表人姓名及住所,以及表明本件起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105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另原告起訴狀所附訴願決定書記載之原處分機關為「經濟部」,本件被告名稱及所在地應分別為「經濟部」、「臺北市○○區○○街00號」,被告代表人應為「 王美花 」(住所同被告機關地址),原告行政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名稱及所在地、被告代表人姓名及住所,亦未表明起訴之聲明(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2,000元,並以書狀補正被告名稱及所在地、被告代表人姓名及住所,以及表明本件起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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