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257號

原告 陳志昇振昇 土木包業

訴訟代理人 陳光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晏緹 即裕宸企業、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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