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89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伯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楊欣怡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緯宇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