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字第26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政達
吳宣諭 楊性芳 陳淑女 邱文達 陳翠香 林泰祺 林文祿 林文盛 林志良 陳麗玉 陳桂惠 陳奕儒 朱孔晟 趙麗明 林聖國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阿美 上訴人即原告 楊翠虹
陳欣佳 高順益 蘇正道 黃雅筠 寬譜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其然 上訴人即原告 吳桂英
黃麗雪 林海山 葉俊毅 張思惠 共同送達代收人 歐宇倫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樹藤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47,8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48,277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