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9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9年2月12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羅培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
2.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3.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4.請陳報債務人現所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並說明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及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證明文件。又應確切說明現實習之內容,實習期滿(至99年6月15日)之分派工作可能情形,及實習之薪資所得數額?實習後之薪資情形?
5.現居住租賃房屋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6.陳報實習前及租屋前所居住之處所?
7.提出債務人父親、母親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8.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9.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有?每月平均往返花蓮戶籍地之次數?並提出證明文件。
⒑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⒒債務人如何負擔扶養母親之義務?並提出證明文件;又母親有
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