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五號A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等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陳清溪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余素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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