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483號聲請人 施東木 相對人 張永順
張永宗 謝政展 謝銓恒 謝偉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2「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7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該判決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如附表2「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合計欄」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至聲請人陳報於民國106年2月14日所支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規費新臺幣140元,非在本件訴訟繫屬期間由法院命其提出所支出之費用,難認其為訴訟必要費用,應予剔除。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計算書:106年度司聲字第483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用│12,583元│聲請人預納。││├─────────┼────────────┼────────┤│一│戶籍謄本規費│120元│聲請人預納。││├─────────┼────────────┼────────┤││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500元│聲請人預納。│├───┴─────────┼────────────┼────────┤│總計│14,203元││├─────────────┴────────────┴────────┤│計算式:││1.附表1編號1及編號2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942,000元、220,000元,合計││1,162,000元。││2.附表1編號1之訴訟費用分攤為14,203×(942,000/1,162,000)=11,514元││;編號2之訴訟費用為14,203-11,514=2,689元。│└───────────────────────────────────┘附表1:
┌──┬───────┬─────────────────────────────┐│編號│土地及建物標示│判決附表三所示當事人應分擔訴訟費用之比例│││:├────┬────┬────┬────┬────┬────┤│││張永順│張永宗│謝政展│謝銓恒│謝偉志│施東木│├──┼───────┼────┼────┼────┼────┼────┼────┤│1│臺北市大同區橋│││││││││北段1小段546│10分之1│10分之1│30分之1│30分之1│30分之1│10分之2│││、546-1地號土│││││││││地│││││││├──┼───────┼────┼────┼────┼────┼────┼────┤│2│臺北市大同區橋│││││││││北段1小段1342│5分之1│5分之1│15分之1│15分之1│15分之1│5分之2│││建號建物及未登│││││││││記部分建物│││││││├──┴───────┴────┴────┴────┴────┴────┴────┤│計算式:││編號1各當事人間應分攤訴訟費用之比例如下:││張永順、張永宗:15分之3││謝政展、謝銓恒、謝偉志:15分之1││施東木:15分之6│└────────────────────────────────────────┘附表2:
┌──┬───────┬─────────────────────────────┐│編號│土地及建物標示│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張永順│張永宗│謝政展│謝銓恒│謝偉志│施東木│├──┼───────┼────┼────┼────┼────┼────┼────┤│1│臺北市大同區橋│11,514│11,514│11,514│11,514│11,514│11,514│││北段1小段546│×3/15=│×3/15=│×1/15=│×1/15=│×1/15=│×6/15=│││、546-1地號土│2,303│2,303│768│768│767│4,605│││地│││││││├──┼───────┼────┼────┼────┼────┼────┼────┤│2│臺北市大同區橋│2,689│2,689│2,689│2,689│2,689│2,689│││北段1小段1342│×1/5=│×1/5=│×1/15=│×1/15=│×1/15=│×2/5=│││建號建物及未登│538│538│179│179│179│1,076│││記部分建物│││││││├──┴───────┼────┼────┼────┼────┼────┼────┤│合計│2,841│2,841│947│947│946│5,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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