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2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林韋辰 相對人即債務人晴得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邱健明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昆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6,019,982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24日起至113年3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8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3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7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