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2、
3所載之刑,如附表編號3所載之刑,如易服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附表編號2與所犯如附表編號
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3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2與所列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及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有臺灣高等法院96年6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決議足資參照。
至於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仍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併科新台幣12萬元│││├───────┼────────┼────────┼─────────┤│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條例第8條第4項│第10條第2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2月14日起至│95年1月23日及1月│95年4月27日│││94年5月9日│2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4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毒偵│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第591號、臺灣桃│字第983號│2427號│││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314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201│95年度桃簡字第│94年度易字第153號││實││號│740號│││審├────┼────────┼────────┼─────────┤││判決日期│95年1月17日│95年4月7日│96年3月21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201│95年度桃簡字第│96年度易字第153號││決││號│740號│││├────┼────────┼────────┼─────────┤││確定日期│95年3月8日│95年5月11日│96年4月16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3條第1項第4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之刑│(不合符減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期及罰金額││日││├───────┼────────┼────────┼─────────┤│易科罰金、易服│││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勞役折算標準│││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