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79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3月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
院第2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4法庭續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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