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0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士賢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320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壢簡字第158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楊士賢被訴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楊士賢與告訴人 鄧可筠 均係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新幹線公司」)網路遊戲「東邪西毒」之會員,於民國100年8月29日凌晨,分別在臺北市○○路○段○○○號5樓及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號9樓之1,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上揭網路遊戲網站,各以暱稱「龍戰八方」、「蝶牽繫」登入該不特定多數遊戲玩家得瀏覽之伺服器進行對戰遊戲,詎被告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同日凌晨3時26分許,以遊戲工具「小喇叭」進行全伺服器廣播之方式,公然登載:「靠北~沒廣了喔~還是蝶牽繫嘴裡都被我射滿了」、「嘴巴裡面那口味道爽不爽」、「講不出話來~只能嗯嗯嗯~」、「就說了那把是拿去插蝶的~插到『她』噴我的姣」等足以貶抑告訴人女性人格形象之文字,而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黃美綾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1年11月0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