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4號
聲請人 簡大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妗淇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佳冬鄉玉光段14、24、25、29、32、36、74、75、76、78、79、80、84、121、122、123、128、129地號;枋寮鄉靶場段592地號;新埤鄉建功段66地號;新埤鄉新東段33、34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