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0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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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蔡政成
被 告 鄭竣壬 即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0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月27日上午11時2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捌仟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
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
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