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447號聲請人 陳守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新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楊肇聰 、陳金鐘、 王振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新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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