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郭梧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零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郭梧祐於民國105年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自105年6月17日起至108年6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7年12月21日止累計237,080元未給付,其中203,808元為本金;33,17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梧祐│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203,808元││12月22日起││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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