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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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597號聲請人 黃美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 黃順猛 ,行使優先承買權所購買原所有權人為 林滄廩 名下位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920分之129),確係由訴外人 黃文徹 出資購買並借名登記之相關證據。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明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黃順猛名下位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920分之731,登記日期:71年5月11日,登記原因:分割轉載),此部分將以何方式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訴外人黃文徹,其必要性為何及對相對人黃順猛有何利益,並提出相關之移轉登記契約書及其他可供釋明之證據。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