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雄
上列聲請人與被聲請人信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公示送達
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