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小字第8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849號

原告 李旭禾

被告 林博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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