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聲字第38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聲字第3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聲字第382號聲請人 黃順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宜蘭縣五結鄉公所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102年度判字第220號),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江幸垠法官沈應南法官楊得君法官闕銘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賀瑞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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