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林芳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明哲 等7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42,958元(計算式:10,600元×1,708平方公尺×5/96=94
2,958元,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