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8號上訴人即原告 鍾慎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坤宏陳明川鍾勇龍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9,209元【(479.99㎡×710元/㎡)+(114.82㎡×710元/㎡)+(4148.27㎡×57309/414827×710元/㎡)=829209,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謝宏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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