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瞿仁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瞿仁華因如附表所示之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瞿仁華因如附表所示之7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證。受刑人犯附表編號3、5所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2、4、6、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既於民國104年1月9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考,則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就附表所示之7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附表:受刑人瞿仁華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0月15日│102年12月29日│102年12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09號│字第215號│字第21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65號│103年度訴字第792號│103年度訴字第7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3日│103年10月6日│103年10月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第765號│103年度訴字第792號│103年度訴字第792號││判決││││││├────┼──────────┼──────────┼──────────┤││判決│103年6月16日│103年10月15日│103年10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社會勞動│會勞動(聲請書誤載為│會勞動│勞動│││「是」)│││├────────┼──────────┼──────────┼──────────┤│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157號│第16684號│第16685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年10月││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9月16日│102年12月30日│102年10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57號│第1057號│第2350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52號│103年度訴字第352號│103年度訴字第74號(││事實審││││聲請書誤載為「474」││││││)││├────┼──────────┼──────────┼──────────┤││判決日期│103年10月15日│103年10月15日│103年11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第352號│103年度訴第352號│103年度訴字第74號││判決││││││├────┼──────────┼──────────┼──────────┤││判決│103年11月3日│103年11月3日│103年12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社會勞動│會勞動│勞動(聲請書誤載為「│會勞動││││否」)││├────────┼──────────┼──────────┼──────────┤│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7115號│第17116號│第710號│└────────┴──────────┴──────────┴──────────┘┌────────┬──────────┬──────────┬──────────┐│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年10月││││宣告刑│││││││││├────────┼──────────┼──────────┼──────────┤│犯罪日期│102年8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503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4號││││判決││││││├────┼──────────┼──────────┼──────────┤││判決│103年12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社會勞動│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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