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7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73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楊治昕 債務人楊 簡素秋
一、債務人楊治昕、 楊簡素秋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治昕於民國98年間邀同債務人楊簡素秋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5萬5,294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楊治昕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2萬7,76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楊簡素秋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47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治昕、楊│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7769│簡素秋│1月01日起││八三│││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治昕、楊│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769│簡素秋│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