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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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32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李旦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12樓之1)為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7年7月1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於新竹縣○○鎮○○里○○鄰○○街○○○巷○弄○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捌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月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丙○○之債權人,茲因
被繼承人業於民國97年7月1日死亡,其之繼承人均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78條之規定,聲請本院指定 江文杰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區○○路二段366巷13弄5號)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
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㈠聲請人所陳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貸款約定書、除戶戶
籍謄本、本院97年度家聲字第777號函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繼字第513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據此,本件被繼承人丙○○之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無任何繼承人,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本院指定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洵屬有據。
㈡又聲請人固聲請選任江文杰地政士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
理人,並提出身分證、同意書、地政士證書、地政士開業執照、考試院考試及格證書等為證,惟本院審酌江文杰地政士雖係不動產專業代理人,然其為聲請人所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尚難認其不致有偏頗聲請人之虞,是為保障被繼承人及債權人之利益,並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選任江文杰地政士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尚有未洽。另被繼承人丙○○之子即關係人丁○○亦具狀表示「因本人家累負擔繁重而工作上也無時間勝任,所以本人無意願擔任此案財產管理人,建請鈞院另覓他人」等語,此有丁○○提出之書狀在卷可稽;是在丁○○意願不高之情形下,強令其為遺產管理人,顯難有效積極發揮遺產之最大效益,況擔任遺產管理人須熟悉相關法律程序,否則尚有稅捐相關法令之罰責,實非一般親屬或其中受有高等教育之知識份子卻不具遺產管理相關知識之人必然可勝任,如強令無管理意願之被繼承人親屬擔任遺產管理人,不僅陷該任遺產管理之人稍有不慎即涉罰責,並徒惹民怨,是被繼承人丙○○之子丁○○亦不適宜任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
㈢綜合上情,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詢新竹律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
遺產管理人職務之律師,經該會以函覆本院參考律師名單,李旦律師為該律師公會所提供之律師,茲審酌律師對法律學有專精,持有具高度公信力之專門職業技術執照,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較熟稔,較能積極有效地發揮遺產之最大效益,亦較可避免債權人債權追索困難之缺失,爰選任李旦律師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併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