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530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務人孫佩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2016年07月13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原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2017年06月24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7224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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