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252號聲請人 陳東池 被繼承人 陳冠宇 (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4樓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冠宇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陳東池係被繼承人陳冠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四樓)之父親,且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月2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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