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490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北簡字第2490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王舒薇

被告艾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榮

被告黃俊榮

趙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3月28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被告艾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黃俊榮、趙明德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000),但違約,原告僅就其中本金新臺幣30萬元為一部請求,並如主文所示。

二、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連帶負責。另被告僅稱公司現在暫停營業,並未為其他答辯,被告對此不爭執,故應判決如主文。

三、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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