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0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鴻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7,619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39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8,069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10,621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9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