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245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正群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又被告固然籍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然該址因被告遷移而不能送達判決正本;另被告陳報之居所即新北市○○區○○路000號15樓,因代收人無法轉交被告而退回判決正本等情,有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已不再使用上址住居所。本案復未查得被告有其他使用之住居所地址,則被告住居所不明,准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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