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4號原告松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正賢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複代理人 王禹傑 律師被告 黃梅桂 訴訟代理人 陳吉珍 被告 白香荷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 律師複代理人 張凱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有尚待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