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陽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所涉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蔡立群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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