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判字第1907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行政法院判決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九○七號
原告高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台灣省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二十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台財訴字第八七二一五八九一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緣原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委由天申報關有限公司,向被告申報自美國進口siliconesealant(矽膠)乙批(報單號碼:第AW\BC\八六\U○六五\七○二九號),其中第一項貨物原申報數量為四、六九四.七公斤,經被告查驗結果,該第一項實際到貨數量為一九、三九一.三公斤,核與原申報數量不符,案經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查價結果,計偷漏進口稅額新台幣(下同)七一、九六一元,遂認原告顯有虛報進口貨物數量,偷漏關稅之違法行為,被告乃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科處原告所漏稅額二倍之罰鍰計一四三、九二二元。原告不服,聲明異議,未獲變更,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原告於八十六年一月十八日向美國奇異公司進口矽利康壹批,實因奇異公司只提供七十二桶(32,400LBS)的發票、包裝單,且船公司的提單也只寫七十二桶,致使原告誤認只進口七十二桶進而請報關行報關,報關行也不知七十二桶實為乙櫃,而照著提單上錯誤的資料打二櫃。隨即接獲奇異公司緊急通知更正數量為一百四十四桶,原告亦即馬上提出更正申請書報備,誰知這時間已是經電腦抽中通關方式為應審應驗之後,實為無奈!原告確實無意逃漏關稅,乃因國外奇異公司的錯誤致使原告遭受處罰。原告實為誠實申報之廠商,不應因國外奇異公司之疏失與錯誤,而讓原告蒙上逃漏關稅之名。為此,請判決撤銷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本件係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十時六分經電腦抽中通關方式為應審應驗,原告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十三點五十八分提出更正報備,核與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參加抽驗報單應於抽驗前為之」之報備條件規定不符,依法即不能免罰。又本件原告報關時檢附之發票僅記載一只貨櫃,惟進口報單上卻載明兩只貨櫃,原告顯然未盡誠實申報義務,難謂無過失,依法自應予以論處。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判決駁回等語。
理由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為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定。查,本件原告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向被告報運進口矽膠乙批,計四項,其中第一項原申報數量為四、六九四.七公斤,經被告派員查驗結果,實到系爭第一項貨物數量為一九、三九一.三公斤,核與原申報數量不符,計偷漏進口稅額七一、九六一元,此有被告第八六-一○○六號緝私報告表附原處分卷可稽,是原告顯有虛報進口貨物數量,偷漏關稅之行為,洵堪認定,被告乃據以科處所漏稅額二倍之罰鍰一四三、九二二元。揆諸首揭說明,核無不合。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本件申報進口數量不符,係因賣方美國奇異公司提供錯誤之發票、包裝單及提單所致,原告於收到賣方公司緊急通知後,業已提出更正申請書報備,惟未為被告所接受,本件原告實無漏報之意云云。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發票、包裝單及提單影本四紙附卷為證;惟本件係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十時六分經電腦抽中通關方式為應審應驗,原告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十三點五十八分提出更正報備,核與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參加抽驗報單應於抽驗前為之」之報備條件規定不符,依法即不能免罰。又本件原告報關時檢附之發票僅記載一只貨櫃,惟進口報單上卻載明兩只貨櫃,原告縱非故意,亦難謂無過失,依法自應予以論處。從而,上開證物尚無法作為有利原告之認定。原告主張,核無足採。綜上所述,本件原處分,核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猶執前詞,聲明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
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評事吳仁
評事沈水元評事 林清祥 評事 林家惠 評事吳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惠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