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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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HUUNAM(越南籍,中文名:阮友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880號、第66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伍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HUUNAM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80號、第6632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贓款新臺幣(下同)2595元,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80號、第663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2年5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卷證無訛。而扣案之現金2595元,係被告於偵查中自動繳回為本案犯行而獲取之不法利益,業據被告在偵查中供述明確,並有臺灣彰化地檢署被告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應行注意事項通知書、扣押物品清單及贓證物款收據存卷可佐。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楊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