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30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周政寬 債務人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仟柒佰肆拾參萬玖仟伍佰柒拾玖元,及美金參拾參萬參仟零玖拾伍點伍捌元,及如附件之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