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39號103年度附民字第240號103年度附民字第241號104年度附民字第39號原告 陳志槃
黃國正 鄭櫳俊 陳岳寶 被告 葉劉玉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年度易字第851號、第1391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李麗珍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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