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陳基成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被告 賴素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案108年度交易字第6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按:不含機車損失27,100元之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