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雍秀惠
馮源耀 被告 鄭陞渂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陳淑勤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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