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26號聲明人DANGVANTUYEN(中文名 鄧文宣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第三審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456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DANGVANTUYEN(中文名鄧文宣)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55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聲明人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上訴,嗣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駁回其上訴後,聲明人復具「刑事上訴狀」向本院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蔡新毅法官黃斯偉法官吳秋宏法官王梅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