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315號
原告 張鈺羚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榮南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被告 江承宏
被告勤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雅芳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尉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8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 蔡培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