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315號

原告 張鈺羚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榮南

原告墾丁馬爾地夫休閒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被告 江承宏

被告勤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雅芳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尉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8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 蔡培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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