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桂珠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邱桂珠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3號裁定免責,復於民國113年5月20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前依消債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84號裁定自111年3月3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嗣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債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為由,裁定清算程序終止,本院再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4號裁定認債務人該當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而裁定不免責,此後因債務人持續清償債權人達最低應受分配額,另由本院依法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3號裁定債務人應予免責,並於113年5月20日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屬實,依上開法律規定,債務人聲請本件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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