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卿馨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卿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卿馨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8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