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516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 黃世吉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倘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之;倘為「黃世吉」,併提出其債權釋明文件(蓋所提之釋明文件所載當事人均為 黃進生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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