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9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劉庭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程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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