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委任關係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50號原告豐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陸秋煌潘政君王振揚 間請求委任關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第1至3項記載,被告陸秋煌、潘政君、王振揚應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87,723元、2,587,723元、3,450,
298元,共計8,625,74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4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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