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他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他字第190號受裁定人即被告麥克文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佳容 上列受裁定人即被告與原告 沈育慧沈羿妘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因該訴訟事件業已確定,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裁定人即被告麥克文森實業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麥克文森實業有限公司、謝佳容起訴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由原告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嗣該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勞小字第61號判決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被告麥克文森實業有限公司負擔而告確定。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先暫繳納333元(參第一審卷,頁49、57),是本件暫免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667元(計算式:0000-000=667),應由被告麥克文森實業有限公司向本院繳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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