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4344號債權人 羅婷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伍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請求原因事實釋明資料。(如:僱傭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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