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440號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舜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各若干。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440號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舜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各若干。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