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上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57號原告 詹雪芬 被告 吳亞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簡上字第3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起訴後上開刑事案件於同年8月7日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原告為二審審理時經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之被害人,因被告撤回上訴,本院無從審理併辦部分,業經退併辦,附予說明),因本院刑事庭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謝欣宓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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