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

原告 白桂霖

被告 江志杰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梁惟翔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志杰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白桂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楊仲農

法 官黃秀敏

法 官謝茵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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